中新网济南4月8日电(孙婷婷)4月8日上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原党委书记、主任窦玉明受贿案,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一审公开宣判。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窦玉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14.997万元、美元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窦玉明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8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美元等共计折合人民币921.9034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认为被告人窦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窦玉明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窦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其家属代为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窦玉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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