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0月31日电(闫祥岭、王希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31日对枣庄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鲁军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鲁军有期徒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张鲁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鲁军在担任枣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副市长、薛城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项目开发协调、职务调整、商品销售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18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3.72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鲁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鲁军多次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赃物,提供赃款去向使得部分赃物被追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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