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法院公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6月,汤某入职珠海某世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汤某月薪在1.5万元左右。但入职后,每月实际领取到的工资最高时也不足1.5万元,且几乎逐月减少。
2021年12月,汤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章制度违法为由辞职,并要求某世公司补发多扣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某世公司未予理会。汤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仅部分支持汤某请求,汤某又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世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世公司称,为减少能源浪费,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公司制定了《能源节约管理制度(试行)》,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了用电额度,规定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员工分摊,分摊方式是从应发工资数中予以扣除。汤某领取到的工资,是扣除办公场所的用电内耗费用之后的金额,是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计发。因此,公司已足额支付汤某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的费用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在原告汤某不存在办公场所居住等因日常生活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况下,被告某世公司将原告汤某应发工资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条例规定,也没有法理依据,故应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补足工资差额。而被告某世公司在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原告汤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某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3万余元。
法官提醒,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办公场所的公共用电费用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在用人单位的会计报表中体现为成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是一个良好的理念,但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设定办公场所的用电额度,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这实质是将经营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也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香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