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8月31日讯(记者 张清清)8月31日上午,枣庄市召开解读《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孙中礼出席发布会。
会上,孙中礼介绍《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制定背景
枣庄市现行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要依据文件《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枣政发〔2003〕36号)已出台20年,文件的大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国家、省非税收入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今年1月4日,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要求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制定依据
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枣庄市实际情况,出台本《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六条,主要从资金用途、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减免规定、使用管理等方面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一)明确资金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用于建筑区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征收范围
本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明确征收主体
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具体征收部门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征收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四)明确征收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9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48元/平方米。
(五)明确减免规定
符合减免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市)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减免。符合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予以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在附件中详细列举。
(六)明确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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