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昌华等19名被告人集团开设赌场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郭昌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主犯刘云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周东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一万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周东瑞不服,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郭昌华与被告人刘云鹏等人共谋,形成了开设赌场犯罪集团。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该集团多次在峄城区底阁镇七处地点开设“牌九”赌场,组织人员夜间赌博,按照赌资约5%“抽水”获利,赌博人员每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昌华、刘云鹏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系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开设赌场的犯罪集团。其中,原审被告人郭昌华系赌场的策划、开办者,并组织、领导、指挥聚众赌博犯罪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原审被告人刘云鹏等人先后积极入股坐庄,从中抽头渔利,所起作用较大,系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周振启等人为获得非法利益而为赌场提供服务,在集团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认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集团首要分子及成员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周东瑞明知原审被告人郭昌华开设赌场,经其同意,在赌场“放水”,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处次要和辅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其有赌博劣迹,可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东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系枣庄市首例开设赌场集团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涉及犯罪人众多、社会影响大。枣庄中院对二审工作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孙英亲自担任审判长,办案人员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加快工作进度,仅用12天时间就迅速审结了该案。根据“公开宣判一批”的要求,该案被纳入全省法院第一批公开宣判案件,枣庄市峄城区法院受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营造了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通讯员 赵伟 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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