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税稽一告字〔2023〕17号
山东缤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一罚告〔2023〕4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一罚告〔2023〕4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一罚告〔2023〕48号
山东缤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5681488688):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赭山大街4075号志成工业园内4-1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21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个人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8份,金额合计14401868.14元,税额合计1872242.86元,价税合计1627411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拟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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