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家福居房地产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明诉被告青岛家福居房地产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银广盛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