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11月20日下午,《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说,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院前急救行为,提高院前急救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院前急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急救服务需求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与服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定。”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陈洪波说。
刘源介绍,在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医疗急救收费、急救医院选择、院内急诊收治抢救、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配置等焦点问题,以及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存在的“不敢救”“不会救”“不愿救”等现象,条例作出具体规范,设置免责条款,回应社会关切。
条例明确,科学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设置市级急救(指挥)中心,合理布局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并对省、设区的市急救(指挥)中心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区域,依托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设置县级急救(指挥)中心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条例明确,促进城乡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一体化发展,加大对海岛、湖区、山区、矿区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支持。”刘源说。
条例规定,保障与急救需求相适应的呼叫线路,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条例还对急救人员和救护车配备、急救收费、急救信息管理保存等全流程服务进行规范。加强院前院内急救衔接,条例规定首诊负责制,畅通急救绿色生命通道,推进中西医协同救治,提升急诊救治能力。
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现场救护。条例提出,鼓励社会公众现场救护,对现场紧急救助行为设置免责条款;因参与院前急救违反交通规则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明确,加大院前急救经费保障力度,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急救运载工具配备,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配备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完善低空空域和水上医疗急救保障。保障救护车通行权利,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可不受行驶路线、信号灯等限制;救护车参与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按照抢险救灾有关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急救职责以及扰乱急救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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