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省级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管理办法》明确,采取依申请有偿使用方式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价格实行基准价格制,能源消费指标基准价格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基准价格150元/吨。
《管理办法》明确了能耗指标的收储范围、收储数量和收储程序。收储范围包括: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两高”项目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产能时,转出地腾出的能耗指标;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全省发展核电、海上风电、“外电入鲁”增量部分形成的能耗指标;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从收储数量上看,“两高”项目跨市域产能整合或向省外转移,转出地产能腾出的能耗指标,属于跨市域煤电项目产能整合的,依据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政策规定执行;涉及跨市域焦化项目产能整合的,腾出的煤炭替代指标70%省级收储(2025年年底之前),腾出的能源消费指标50%省级收储;其他“两高”项目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优先支持转入地项目建设。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省级收储数量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全省“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全部由省级收储;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核电、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消费指标和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按照省市各50%的比例,实行分级收储。
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范围包括省级重点项目、纳入各类省级及以上专项规划或省委、省政府确定推进的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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