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出问题,企业被罚还要赔——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必读
Q
我是一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消毒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
A
企业的法定义务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首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禁止生产经营无许可证的产品。《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也禁止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此外,生产企业还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等进行检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
问:消毒产品上市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A
这是企业最容易忽视的风险点。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执行标准等,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需要提供产品配方和原料信息。
Q
如果产品没有做卫生安全评价就上市销售了,会受到什么处罚?
A
处罚可以概括为四个字——“既罚又赔”。行政处罚方面,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但行政处罚不是终点。更为关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赋予消费者民事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如果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全额追偿。如果企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举个例子:某口腔门诊部使用的一款“抑菌粉”,经查生产企业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被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但假如患者因使用该抑菌粉发生感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患者还可以直接向生产企业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这就是“既罚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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