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彦彬、金富光、米霞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朱彦彬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金富光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米霞等21人十八年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有其他罪行的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起,被告人朱彦彬、金富光以申请成立出租车公司、办理贷款等为由,多次组织被告人刘玉芳、米霞、李熙瑜等人,以纠缠、滋扰、哄闹、静坐等方式到枣庄市市中区、枣庄市两级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聚众造势、哄闹施压。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朱彦彬、金富光以发起成立的枣庄众泰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核心利益,为组织成员联络、聚集提供方便,逐步形成以朱彦彬、金富光为组织、领导者,以刘玉芳、米霞为骨干,其他参与人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6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非法采矿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同时还实施十余起违法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彦彬、金富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创建者,对组织运行进行决策、管理,系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玉芳、米霞多次指挥并积极参与实施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被告人常夫海、刘敬友、文兴武、米长芳等十余人分别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形成了明确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在被告人朱彦彬、金富光的组织、领导下,多次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数百万元经济利益,部分被被告人朱彦彬、金富光个人占有、使用,其他用于维系组织运转及内部关系,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济保障。该组织以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及纠缠、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为主要手段,以暴力、威胁、辱骂、恐吓等为辅助手段,多次在枣庄市市中区、山亭区、高新区等地,有组织的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欺压群众,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当地经济秩序。被告人朱彦彬等人通过多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强占他人门市,违法占用多处土地建房等行为,在市中区范围内对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干扰、破坏区域内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使其职能行使不畅,对市中区及周边地区征地、拆迁、建筑工程领域从业人员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干扰、破坏多个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枣庄市市中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和扰乱市中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滕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环泽 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