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大坞镇某村开了一家饭店,一天中午,本村村民王某来到李某的饭店吃饭,并于下午2点左右离开。当天下午4点多,正在家中看电视的王某突然感觉到腹部不适,并伴随呕吐、腹泻。王某的家人看情况紧急,就把他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需要暂时住院。王某的家人问他当天中午吃过什么,王某回答说中午曾在李某的饭店吃饭。第二天,王某的父母、妻子同王某的兄弟便去找李某要说法。王某的家人指责李某的饭店酒菜不干净,才导致王某吃饭后产生食物中毒反应,要求李某承担王某因食物中毒而产生的医药费、住院费及误工费等。而李某拒不承认王某食物中毒和自己有关,双方产生激烈争执。三日后,王某出院,再次同家人一起找到李某要求赔偿,而李某态度强硬称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件事和他有关,找他要钱纯属无稽之谈。于是,王某找到大坞司法所寻求帮助。
待王某把事情大致经过说完后,司法所干警安抚了王某的情绪,立即展开调查,赶到李某的饭店,现场同李某做了简单的交流,一边打量着李某饭店的卫生条件。李某称自己的饭店没有问题,王某中毒肯定另有原因。干警去饭店后厨看了看,发现该饭店的卫生条件确实很糟糕。对李某说明虽
然没有证据能证明王某食物中毒同当天中午在此吃饭有直接关系,但李某的饭店的卫生情况存在很大问题。并且王某并没有吃早饭,食物中毒之前只曾在李某饭店吃饭,希望李某能够重视,面对问题不要推脱。一开始态度强硬的李某在干警的劝导下,开始慢慢松口,承认自己的饭店卫生状况确实存在问题,如果李某拒不赔偿,因王某食物中毒对李某的饭店会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影响李某以后的生意。终于,李某同意对王某进行赔偿。次日,李某和王某来到司法所就赔偿金额进行了讨论并最终达成一致。(赵儒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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