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视1月28日讯 山东枣庄,一男子将车子送到4S保养时,无意中发现维修师傅给其车子加废机油。事后维修师傅声称是个人所为,没有同伙,男子认为加了废机油对车子的损害很大,要求4S店赔一辆同款新车。但4S店却认为,是个人行为且车子没动过、没有造成具体损害,只愿意承担清洗发动机及重加新机油的责任。
男子王某一年前为了满足每天上下班的需求,在4S店全款购买了一辆斯柯达速派小汽车,车子行驶了1.5万公里后,王某按照指引再次来到4S店保养时,工作人员将其到带到车主休息区等候。
过程中,王某在休息区内喝茶、吃水果及看了会杂志,看时间差不多后,便独自一人来到车间,看看车子搞好了没有。
不曾想,王某刚到车间时就发现维修师傅非常紧张,并立即将手上那罐还没倒完的机油扔到垃圾桶内。王某对维修师傅的异常反应有所怀疑。
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测,王某立即走到垃圾桶并找出那罐还没倒完的机油,结果却发现罐子里面装的机油是纯黑色的,这明显就不是正常使用的新机油。
王某当场就质问维修师傅是谁指使他这样做的、一共给其车子加了多少这种废机油。维修师傅承认这是没倒完的第二罐,但其坚称是自己一人所为,与任何人都没有关系。
事后王某认为,自己的车子才买一年多、才开了1.5万公里,因此其主张4S店需赔偿一辆同款车子。
但4S店却认为,这是维修师傅个人所为,与他们无关,且已报警并将其开除处理。故4S店只愿意承担清洗发动机及重加新机油的责任。
1、事发后网友们认为,虽然4S店管理上存在过失,确实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王某想要据此“换车”,是很难获得的法律支持的。
2、那么法律上讲,王某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维修师傅在4S店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废机油换走4S店本来为王某提供的正品机油,其行为侵害的是4S店财产权。即其是趁4S店不知情时,实施的盗窃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6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如果维修师傅是长期这样做,那就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刑法第264条规定,具有多次盗窃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不论维修师傅最终是被认定为违法,还是犯罪。其行为从民法上讲,均应评价为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维修师傅偷换机油侵害了4S店的财产权,但其为掩盖事实并将废油机油加到王某车上,同时还造成了王某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因此其还需承担造成王某经济损失的责任。
再次,维修师傅在没有被开除前是4S店的员工,即其是在执行工作中造成王某的损害。
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4S店作为用工单位,其一方对员工有管理责任,因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4S店应当先行承担责任,至于其事后要不要再向维修师傅追偿,那就是4S店要考虑的问题,这与王某无关。
最后,民法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即民事侵权原则上是造成多少损害就赔偿多少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4S店确实应当先行承担侵害王某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但只承担造成王某实际损害的责任。
换而言之,由于维修师傅加了废机油后车子还没有开过,即王某主张4S店赔偿新车的诉求是很难获得支持的。那么大家认为,王某的诉求,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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