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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召开《山东省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 全面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
来源:齐鲁网视   访问量:5828    添加时间:2018-1-13 8:53:18
 

1月12日下午,薛城区召开《山东省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山东省禁毒条例》颁布施行情况,通报2017年薛城区禁毒工作简要情况及当前毒品违法犯罪形势,鼓励全社会参与禁毒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

  会上,薛城区禁毒委副主任、薛城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海波通报了2017年度薛城区禁毒工作简要情况;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唐鲁军介绍《山东省禁毒条例》出台的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薛城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万照广主持会议。省、市、区等多家媒体以及薛城区禁毒委成员单位的各位分管领导、各镇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负责人、区公安分局相关警种参加了此次发布会。

  据悉,目前,薛城区吸毒在册人员共有316人,社区戒毒人员44人,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23人。2017年,薛城区公安分局共破获各类涉毒案件3起,抓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吸毒人员41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12人,查获冰毒36克。在十九大安保工作中,组织开展了全区扫毒攻坚战,攻坚战期间查获新增吸毒人员7人,强制隔离戒毒4人,社区戒毒2人,经营涉毒案件2起,检测吸毒人员300余人次,有效地遏制了毒品蔓延态势,挤压了毒品犯罪空间。

  在进一步深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中,薛城区公安分局联合市公安局在市局建成了预防教育基地并启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最近又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开展了《山东省禁毒条例》实施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条例》、遵守《条例》、支持和拥护《条例》的贯彻实施,以《条例》的实施为重大锲机,全面推动该区禁毒工作再上新台阶。

  薛城区公安分局联合教育局,积极开展6·27工程。以舜耕中学、奚仲中学为示范,让更多的学校开展禁毒宣传,参与创办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化学校建设,使更多的青少年受到毒品预防教育。在2017年11月份举行的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初赛活动中,区公安分局联合区教育局发动学校组织学生答题,取得了全省排名第33的好成绩,同时也对在校学生进行了一次禁毒教育,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开展禁毒工作过程中,做好6.26禁毒专项宣传的同时,将禁毒宣传常态化,开展了形式多样化的禁毒宣传,在公安分局21处窗口单位悬挂《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和设立了“阳光一生”、“中国禁毒”两个二维码的宣传牌供群众扫描,普及了禁毒教育。在高速626出口、黄河路大桥建成三处100平米高炮宣传牌和电子滚动宣传屏,在珠江路、奚仲公园、龙潭公园、临山广场建成4处宣传长廊和宣传角,7个镇街全部建成一处宣传栏和张贴3条以上禁毒标语,使禁毒宣传常态化、普及化。

  积极组织“天目”铲毒战役。通过组织无人机航测、实地踏查、群众举报等多种形式,集中踏查、铲除毒品原植物2000余株,杜绝了非法大面积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

  截止目前,全区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全部成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按规定配备了专职人员和社工,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信息采集、跟踪监控、帮扶救助、宣传教育等工作。薛城区目前在册使用、经营易制毒的企业共计27家,其中使用企业23家,经营企业7家,使用且经营易制毒的共计3家。2017年薛城区以化工园、出租厂房和设施的小型化工企业为重点,排查登记,建立台账,落实了企业管理责任。排查过程中,由区禁毒委与各乡镇、街道及派出所签订承诺书,实行责任制。构建了以政府为主体,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为基础的易制毒化学品管控责任体系,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控得住”,坚决遏制了重点制毒物品流弊。在十九大安保工作中,薛城区公安分局联合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坚决落实省厅关于吸毒人员脱失管控“清零”工作,确保了吸毒人员未有脱失管控,为十九大安保做出了贡献。

  薛城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唐鲁军在介绍《山东省禁毒条例》出台的有关背景时说,按照全市、全区的统一部署,全区三年禁毒人民战争有序推进,坚持“扫毒”攻坚、“天目”铲毒、“关爱”宣传、“清源”整治、“回归”收戒和“联动”创建六大战役同时发力,成效显著,禁毒宣传工作整体上台阶,人员、场所全覆盖。在《山东省禁毒条例》颁布后,加大了对《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发动和相关人员的告知工作,形成了强大的宣传氛围,为《条例》2018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全面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禁毒工作历来高度重视。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校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加强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应当予以收缴、处理。《条例》规定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区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或者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情形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情形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涉毒艺人”和“吸毒工具”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播出上述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属于上述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开展禁毒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为了不断把禁毒人民战争推向深入,唐鲁军表示,大力加强禁毒工作,减少毒品危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绝不收兵而努力奋斗。(记者 常慧 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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