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1月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国抽本级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据通告,诸城市森义达调味品有限公司因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磨香油)被罚款1000元,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生产检测结果为“普通级”但产品标识明示为“优级”醇肉肠被罚款219180元。
关于2批次国抽本级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级食品抽检中,发现我省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烟台大年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诸城市森义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生产日期:2023年3月10日),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烟台大年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磨香油16瓶共计6.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小磨香油。
烟台大年经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磨香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为合法经营主体,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烟台大年经贸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烟市监不罚〔2023〕6号。
2023年6月7日,潍坊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诸城市森义达调味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小磨香油16瓶共计6.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小磨香油,诸城市森义达调味品有限公司按要求进行了召回。
诸城市森义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磨香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诸城市森义达调味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市监罚〔2023〕JC3-013号。
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醇肉肠(原味)(生产日期:2023年5月28日),淀粉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蛋白质项目不符合SB/T 10279-2017《熏煮香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醇肉肠(原味)303箱,共计363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醇肉肠(原味)。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要求依法进行了召回。
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检测结果为“普通级”但产品标识明示为“优级”醇肉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山东齐汇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9910.31元并处罚款21918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处罚〔2023〕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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