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邦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险理赔款 22841.65 元及保费2970.08元,合计 25811.73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2841.65元为基数,自2020-9-17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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