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我省评选评奖活动日益规范,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得到有效彰显。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评选评奖活动,加重了基层和群众负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维护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评选评奖活动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以下评选评奖活动负面清单:
1.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世界”“全球”“亚洲”“全国”“中华”“中国”“国家”“全省”“山东”“齐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国全省范围内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2.未经批准,不得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3.未经批准,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节日等活动进行设奖颁奖表彰。
4.不得以排行榜、功勋谱、名人录等名义开展营利性、商业性评选评奖表彰活动,或在活动中收取及变相收取费用。
5.不得以注册商标为名违规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6.未经批准,不得联合国(境)外组织举办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7.未经批准,不得借评选评奖表彰之机向有关机构及个人颁授勋章、荣誉称号、奖章、纪念章等。
8.不得非法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和纪念章。
9.评选评奖表彰活动中不得冠以“功勋”“勋章”“人民”“荣誉称号”等与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相同或相似的称号。
10.未经批准,不得对应上级或要求下级配套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11.不得超出项目批准的表彰范围、子项、名额、奖励办法等事项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12.不得借创建示范、选树典型、考核评估等活动名义进行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13.不得将违规开展的各类评选评奖表彰活动获奖情况作为人员录用、聘用管理、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职称评审、资质评定、等级评定等工作的依据。
14.不得以评选评奖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15.不得对违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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