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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61万余元,枣庄银行原副行长刘永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齐鲁网视   访问量:4592
 
      日前,枣庄银行副行长刘永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展期及承揽枣庄银行建设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熊猫纪念金币、玉石、红木挂壁等价值261.87万元的财物,被判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6月28日,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刘永,1972年3月生,2012年7月至2016年8月任枣庄银行党组成员、副行长,2016年8月任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3年4月兼任枣庄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枣庄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8年,刘永利用担任枣庄银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展期及承揽枣庄银行建设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熊猫纪念金币、玉石、红木挂壁等价值261.87万元的财物。 
      另查明,刘永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被查实,有立功表现;除案发前已退回受贿所得,其他受贿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枣庄银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刘永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6月17日,法院判决刘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241.8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刘永退还给单海洋的20万元行贿赃款继续追缴。(来源:山东商报、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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