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聊城“男子偷情被拦屋内跳窗身亡,拦阻者涉非法拘禁获刑十年”事件引发社会关注。2019年2月,山东聊城一馅饼店员工辞职后在员工宿舍内偷情被男老板杨统朋发现,杨统朋在阻止其偷情对象王某奎离开宿舍过程中,王某奎从宿舍窗户跳出后不治身亡。4月初,山东聊城高唐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统朋限制他人自由并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杨统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对此,杨统朋的妻子于建认为丈夫无罪,并已向聊城中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杨统朋无罪。
山东聊城偷情男被拦坠亡,阻拦者获刑10年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山东聊城高唐法院一审判决书中看到,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统朋经营家和馅饼店。陈某莉系被告人杨统朋的员工,其与被害人王某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杨统朋在馅饼店租赁的员工宿舍,发现陈某莉与王某奎在宿舍内偷情。因杨统朋对原先陈某莉说辞职比较生气,也想让其妻子来看看是陈某莉偷情才没法让她干了,即采取暴力殴打的手段强行阻止王某奎离开该宿舍。后王某奎为摆脱、逃离被告人杨统朋的控制,从宿舍卧室窗户跳出后摔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23日凌晨死亡。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王某奎死于重度颅脑损伤;其重度颅脑损伤等损伤系高坠摔跌所致,其面部、下唇之损伤系徒手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统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本案中,被告人杨统朋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对被害人可能跳楼逃跑并由此发生坠楼死亡的结果,具有应当预见和防范的义务,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害人跳楼逃跑并非出于内心的自愿,其为逃离、摆脱被告人杨统朋的控制而选择跳楼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由此造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杨统朋的非法拘禁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杨统朋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高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与陈某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仅属道德领域的问题,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客观上被害人也未采取任何违法行为,被告人杨统朋缺乏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杨统朋被羁押一年过后,2020年4月8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押罪一审判决杨统朋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金46733.12元。
阻拦者家属:愿意给死者补偿,但不认同非法拘禁
对于丈夫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妻子于建认为并不合理并提出了上诉。
2018年1月,于建和丈夫杨统朋来到高唐县投资了家和馅饼店这家快餐店。“我们就是一个本本分分的生意人,谁成想后来竟因一次所谓的巧合,我们的生活、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逆转。”
于健回忆,员工陈某莉18年3月到馅饼店工作,夫妻二人一直叫她陈师傅。2019年春节前,陈某莉提出了辞职,年后馅饼店开业陈某莉也没来上班。由于离职职工把职工宿舍钥匙拿走了,于健夫妻担心后续的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丈夫杨统朋曾多次联系陈某莉告知宿舍准备换锁,让她来将个人物品取走。
于健回忆,2019年2月20日下午6时许,丈夫杨统朋去宿舍换门锁修善水表。不就于健便接到了丈夫的电话说,陈某莉和一个陌生男人在宿舍偷情。“后来电话就挂掉了,我没在意。过了一会儿,我丈夫又打电话说那个男的要打他,被我丈夫扇了两巴掌。电话又挂断了,我也没在意,以为是很平常的事。再后来我给丈夫打电话不接,我就有点慌了,因为他在胸膜炎手术恢复期中。我就让一位员工赶紧去宿舍看看。后来那位员工推开门,看到陈某莉和我丈夫撕扯,还听到我丈夫说‘哎呀,跳下去了’。帮忙的员工没见到人,以为那个男的跳楼后逃跑,赶紧下楼追。当时我丈夫和陈某莉在宿舍北边门口,王某奎从南边窗户跳楼,所以并没有人追打他。”
前去查看的员工一直没回来,于健就自己骑电动车去了宿舍,在宿舍楼道门口,迎面碰上了走出来的丈夫杨统朋和陈某莉。“我丈夫说报警,陈某莉哭着哀求我丈夫说不能报警。我问到底发生了啥,我丈夫说人从楼上跳下去了,打120给送医院去了,当时觉得宿舍在2楼,跳下去该没大事儿,我们三人就回店里了。没想到他后来会不治身亡。”
于健认为,陈某莉已经离职,没有权利进宿舍。“我们跟王某奎的不认识,他跑到我们家,我们认为他属于非法入室。我丈夫只是想等我去了把货物点清之后没有丢失再让他走。”
于健告诉北青报记者,虽然不认同丈夫被认定非法拘禁,但毕竟人没了,可以协商给王某奎家属一些补偿。“我们现在整个家庭没有经济来源,投资上百万的馅饼店本来就是东拼西凑借来的,如今债台高垒整天被要账。我公公婆婆七八十岁了,儿子还有抑郁倾向,我自己也双侧股骨头坏死,没有基本的劳动能力。现在基本是靠人救济度日,还得给杨统朋跑官司,哪个地方都是费用。”
阻拦者律师:一审判决有不当之处,请求改判无罪
4月22日,北青报记者从杨统朋上诉的辩护律师殷清利处了解到,上诉方认为一审判决事实部分不清或遗漏、证据认定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求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统朋无罪。
殷清利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发前陈某莉已经明确表示不在上诉人杨统朋经营的家和馅饼店工作之事实,没有予以认定。即陈某莉已经不具有在涉案员工宿舍进行居住或与涉案被害人发生关系的合法性。
鉴于陈某莉已经不是上诉人单位员工,而且上诉人已经警告过陈某莉不要去宿舍,在此前提下,陈某莉与王某奎均没有合法的理由再次进入上诉人的宿舍,在此意义上王某奎的行为可以视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上诉人有权利暂时控制王某奎。
上诉人在发现陌生人进入员工宿舍,其有义务,也有权利,通过呼吁妻子于建前来查看宿舍物品是否丢失、被盗,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有充分合理之理由暂时控制王某奎不能离开。
上诉人虽然有实施暂时不让王某奎离开的行为,但并非出于故意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是事出有因、有法有据。对此应当与实践中常规的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
王某奎死亡的后果,原因并非系上诉人限制所导致,而且涉案楼层仅为两层,两者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且,上诉人所采取的手段仅是在门口进行蹲守,只是在王某奎主动迎来冲击时,才采取一定的肢体回应,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这一点也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另外,本案案发时间较短,甚至只有几分钟的时间,在此时间范围内,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无法形成为持续行为,本案此种瞬间性的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认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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