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文物明长城惨遭“腰斩”!
山西省右玉县境内的三十二长城是明长城的一段,尚存较完整的边墙和烽火台,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雄浑辽阔的古代边塞风情闻名遐迩,具有重要的保护和研究价值。然而,该长城近日遭到严重破坏——为了节省路程,两个在附近施工的人竟用挖掘机挖断墙体,将长城原有豁口开成一个供挖掘机通行的大缺口。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仅仅是为了少走一点儿去工地的路,两位涉事者就擅自对作为“省保”文物的三十二长城大动干戈痛下“杀手”,可真是无知者无畏。殊不知,当他们一脸麻木地将铲斗伸向明长城墙体的时候,他们是在对一件极其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不可逆转的破坏;当他们自鸣得意地开着挖掘机“穿墙”而过走“捷径”的时候,他们已浑然不觉地走上了一条违法犯罪之路。
好在,当地总算还有明白人——发现三十二长城被“腰斩”后,有人报了警。接警之后,当地警方巡线追踪,很快在邻县找到了两位涉事者,并依法对他们予以刑事拘留。可以预见,最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两位涉事者而言,这纯属咎由自取。可也应看到,无论这两个人最终受到的惩罚有多严厉,仅凭他们两个也背不动“腰斩”明长城这口“锅”。
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山西省也曾出台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依法设置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依法指定的专人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既然如此,人们就有理由追问:
当地是否依法为作为“省保”文物的三十二长城划定了必要的保护范围?如果划定了保护范围,是否作出了明确的标志说明?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如果这些环节都没出问题,那么,当涉事者开着轰然作响的挖掘机开挖明长城的时候,所谓的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在哪里?是没看到,还是看到了却没及时制止?为什么?
在明长城上挖出一个那么大的缺口,可不是一个小“工程”。如果当地的文物保护机制运转正常,即便在涉事者开挖之初没能发现,开挖之后不久也应该会被叫停。就算不能做到全天候巡线盯防,只要文保宣传扎实到位,让人们明确相关文物的保护范围和破坏文物的严重后果,像为走近路挖长城这样的事就大概率不会发生。无论如何,总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等城墙已经被挖断了,涉事者已收工回家了,才借着报警人的眼睛发现“省保”文物被严重破坏了。
显然,当地的文物保护体系亟待完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被问责。做不好这一点,明长城惨遭“腰斩”这样的事就不会到此为止。(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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