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视6月18日讯(记者 陈庆武)6月17日下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主题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张西明介绍了滕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及主要工作做法。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刘玲、员额检察官李琳琳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线索发现、诉前程序和公益诉讼的目标等方面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记者:什么是检察公益诉讼?
刘玲: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7年7月1日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的一项新的检察职能。简单来说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要求民事侵权人承担损害公益的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请问公益诉讼主要包括哪些领域?
李琳琳:检察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两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包括五大领域,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英烈保护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要求。目前,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校园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拓宽公益诉讼领域的有益探索。
记者:公益诉讼的线索一般都是如何发现的?
李琳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比如: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职责。实践中,我们有大量线索还通过新闻媒体、群众举报、公益诉讼线索推送软件等发现线索。为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破解案源瓶颈,我们研发“滕州公益诉讼掌上拍”微信小程序。广大市民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事实,可以通过“掌上拍”,随时随地向我院反应。维护美好环境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职责,希望群众的广泛参与。
记者: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是不是必须进行回复落实?如果不回复落实该如何处理?
刘玲: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的解释中规定,在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如果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我们会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进行跟进,督促其按照诉前检察建议的要求全面履职,修复被损害的公益,对于到期不回复的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建议刚性,我们与滕州市监委会签了《关于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了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结果通报及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违纪线索可以依法依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记者:我们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那么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目标是否存在不一致?
刘玲: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的使命,所以说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主要是通过诉前程序解决,诉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少数案件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整改落实,公共利益处于被毁损状态的才进入诉讼,诉讼不是目的,修复毁损公益才是根本,检察公益诉讼本质上是督促之诉、协作之诉,具体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形成多方合力,共同解决或推动解决问题。比如,我院针对古树保护漏洞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促进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同时,争取市委高度重视,使滕州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走在全市乃至全省前列,真正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李琳琳: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习总书记强调三句话:一是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二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三是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概言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就是为了弥补缺失行政违法侵害公共利益的司法监管的治理漏洞,有效地发挥司法在监督行政、维护公益方面的治理效能,其实质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