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大众消息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为持续深化全省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省民政厅近日出台《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进流程再造。在推进审批权限下放、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推进信息化建设、增强经办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12条工作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今年10月底前,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改革试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试点范围,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基础上,扩大至全域,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进程。
在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批流程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我省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到审核审批前,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由乡镇(街道)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社会救助供养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乡镇(街道)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同时,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由原来的37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低保审批环节由8个压缩至5个;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
为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网上填写的表格等,不再要求提供纸制材料;加快创造条件,朝着申请人只凭一张身份证即可申办社会救助待遇的目标努力。同时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核对平台作用,做到“线上办理、线上核对”。
《指导意见》还规定,各地要通过调剂编制、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在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并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