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7日讯 为进一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警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以此为鉴,安全守法出行。近日,枣庄交警向社会公开发布今年第四批终生禁驾名单,2人“榜上有名”。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2月12日18时许,赵某龙驾驶鲁DT511G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313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亭区冯卯镇望母山村段(302Km)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某兰驾驶的枣庄1070281号两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兰及乘车人徐某受伤,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赵某龙驾车逃逸。乘车人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10月22日,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二:
2022年12月12日17时10分许,张某经驾驶鲁DE6691/鲁DMB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滕平路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滕州市北辛办事处于岗村站牌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侯某龙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侯某龙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经驾车逃逸。经滕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侯某龙因碰摔、碾压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经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2023年8月22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造成终生禁驾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闪电新闻记者 刘聪聪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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